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租賃契約」不屬上述憑證,故本身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之性質,則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5萬元。簽約時,甲支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200元;另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書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40元。惟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期租金1萬元,如果均係以支票方式收付,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