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如供出實際銷售人,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王先生問:甲公司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稽徵機關查獲,有無補救辦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51條規定,營業人如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另財政部於97年1月17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明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所以甲公司如能供出實際銷售人,且該實際銷售人已被依法處罰,則可以僅補繳本稅,免處罰鍰。 該局表示:近來,營業人因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稽徵機關查獲,而遭受處罰之案件很多;新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提供營業人免予處罰之方法,本轄有一營業人,原被處270萬元之罰鍰,亦因此而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稽徵機關查獲,只要能供出實際銷售人,並符合前揭規定之要件,則可免予處罰。【#12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天貴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