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繳了扣繳稅款可以申請退還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苓雅區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96年6月給付執行業務所得時,在向公庫繳納該筆執行業務支出之扣繳稅款時,由於作業疏失重複填寫了繳款書繳款,同年10月間發現多繳了扣繳稅款,請問可以申請退還溢繳的扣繳稅款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關於所詢問事項,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可分為以下兩個假設說明:一、若公司沒有多扣扣繳稅款,而只是單純的溢繳扣繳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筆溢繳扣繳稅款。二、若公司多扣了扣繳稅款且溢繳了扣繳稅款,則扣繳義務人應該把多扣的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並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的時候還沒有抵繳完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又如果納稅義務人已將該筆溢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則扣繳義務人即不得再申請退還稅款。另外補充說明,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少扣扣繳稅款,則應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11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