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販賣刮刮樂彩券之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郭小姐問:身心障礙之公益彩券承銷人販賣刮刮樂彩券,賣彩券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屬於佣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5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身心障礙者販賣刮刮樂彩券,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係以取得批售折扣為其佣金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5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10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曜吉 聯絡電話:(07)3317077轉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