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何列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立法委員選舉剛結束,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各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所稱競選經費之支出,指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以競選活動為目的,所支出之費用。 該局表示,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核: 一、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二、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影印本或證明文件。【#1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尤芬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