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繳清所欠獨資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得申請退還溢繳之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來電詢問其8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經營獨資事業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均未辦理結算申報,嗣經國稅局以未申報案核定獨資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將該獨資事業之盈餘總額核定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因資金不足,先繳清該綜合所得稅,嗣於93年間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期間又繳清該獨資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其溢繳的綜合所得稅可否請求退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5年為限。本件納稅人既已完納兩稅合一制下應負擔之綜合所得稅稅負,是於繳清獨資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經核算後溢繳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扣抵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5﹪;綜合所得稅稅率最低為6﹪,獨資、合夥組織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部分可於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退還可扣抵稅額,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逾期繳納,尚有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處罰。【#099】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尤芬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