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最好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楊先生問: 本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不服國稅局復查決定,已依法定期間提起訴願,為何還會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的強制執行命令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楊先生雖提起訴願,但未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亦未提供相當擔保,已超過繳納期限國稅局還是會依法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09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