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歇業時必須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營業登記,以免日後發生營業稅或營利所得核課之爭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左營區營業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家父經營小雜貨店已於幾年前就關門大吉了,國稅局為何還會核定有營利所得?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經濟景氣不佳,時有店家經營不善的情況發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雖然國稅局平日有例行性之稅籍清查作業,但礙於人力不足,可能無法即時發現營業人之停、歇業情形,而造成日後仍繼續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而引起爭議。國稅局在此呼籲,營業人如有歇業情況時,必須辦理歇業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095】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雪燕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