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核課期間多久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接獲綜合所得稅欠稅催繳通知,來電詢問稅捐之核課期間到底是多久?如何計算?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為: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至於核課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A 先生於 96年5月20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係在規定之期間內(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故除非A先生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否則其核課期間應為5年,即至101年5月19日止;又如B先生95年度綜合所得稅逾96年5月31日始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辦理結算申報,則其核課期間為自96年6月1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09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