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臨時路外停車場 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0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34990號函釋規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原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將取消,並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ㄧ步說明,早期為獎勵民間興建或設置停車場給予租稅優惠,然而近年來卻發現許多企業假藉停車場名義,來養地避稅,有違政府優惠稅率之意旨及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也造成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嚴重。在停車場優惠稅率適用範圍限縮後,依停車場法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按10‰課徵地價稅;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核准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