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節贈送員工所購買之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及相關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於尾牙、年節中,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隨著社會的進步繁榮,傳統送禮的物品未必能盡如人意,為求賓主盡歡,送禮券的風氣應運而生。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