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研究發展部門使用之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表示,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有部分憑證係屬文具用品、修繕費、水電費等費用,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