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稅菸酒因故退廠整理,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可退稅,別讓權益睡著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稅產製廠商產製酒製品出廠,事後因故退回原廠改製,因未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未符合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無法退還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等情形時,可退還原納菸酒稅。惟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及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國稅局籲請,菸酒稅產製廠商如有已稅菸酒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可退還原納菸酒稅情形時,要注意應先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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