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6年7月11日修正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所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自由決定是否要換領記帳士證書。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6年12月31日公布「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規定,於換領期限97年12月31日前申請換領之記帳士證書,其有效期限至99年1月31日止,在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記帳士得檢附前一年度已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併同申請書及原記帳士證書向財政部申請換領當年度記帳士證書(其有效期限為自核發當年月起至次年度1月31日止,且須繳納證書費1,500元整)或於原記帳士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一證書以加註3次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依該辦法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不得向財政部申請以該記帳士證書換回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另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須於執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登錄,並加入記帳士公會,始能以記帳士事務所名義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