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過年期間很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以祈求新的一年能諸事順利,廟方會開立收據予民眾收執,此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呢?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呼籲,並非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民眾確實係無償之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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