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所蓋印章勿加註特定專用字樣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財產、所得)。
該局說明,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有關身分證明文件部分,債權人為個人,並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營利事業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申請查調者,尚應加附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又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應繳交服務費,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資料(所得、財產資料各為一項)服務費為500元。
該局指出,債權人委任他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時,常發現申請書及委任書蓋用債權人印章加註訴訟或放款等專用章字樣,因印章已特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用途或權限已受限制,尚不得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而退請申請人補正。
該局呼籲,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已納入全功能櫃台作業,提供跨區、立即的服務,申請查調時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趙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