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未依規定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無所得稅法規定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某禪寺納骨塔位予某鄉公所之列舉扣除額54萬元,惟經查證,該寺之納骨塔位未依規定申請核准,為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遂剔除林君申報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林君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