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家用房屋課稅面積最低限度為六分之一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二種,目前本縣營業用房屋稅率為3%,而所謂非住家非營業用係指房屋供醫院、診所、補習班、托兒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代書等使用而言,本縣稅率則為2%。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目的在明定每一課稅單位之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其非用於住家用部分之最低課稅面積標準。即非住家用部分之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課稅,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此外,如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即每層分別計算非住家用部分之六分之一最低課稅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