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營業登記房屋於停業期間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係按房屋的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依房屋稅條例及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之規定,本縣房屋稅率分為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住家用1.2%三種,如房屋供營利事業辦理營業登記,即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供營利事業辦理營業登記之房屋,雖營利事業停止營業,在未依規定申請變更地址、停業或歇業註銷營業登記
,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地址變更或停、歇業之營業登記,或房屋所有人已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即可按變更後之用途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房屋所有人將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出租供營利事業營業使用,房屋稅因適用稅率變更將會增加,如營利事業經營後他遷不明亦未變理相關的營業登記,房屋所有人如為避免再適用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可向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