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原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得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部分民眾取巧,先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再申報以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來移轉土地,希望擴大享有優惠稅率的土地面積,減少稅負支出,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原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得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出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將原屬房屋座落基地的土地與其他土地合併成同一地號後出售,若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部分,無一併享有自用住宅稅率的優惠,乃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請民眾注意。民眾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向該局或竹山、埔里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