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方可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接獲有民眾詢問:原本所有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去年贈與配偶後仍供自宅使用,為何改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造成稅金大幅增加?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新所有權人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申請,方可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指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申請截止期限為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只要在截止期限前申請,全年(期)皆可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若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過戶移轉給子女、配偶請記得馬上再向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把握節稅的好機會。民眾有任何地價稅疑問歡迎向本局或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