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按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得以儘速獲得償還;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