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可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ㄧ高雄縣縣民陳情,稱自己身為低收入戶,處境堪憐,其自有住宅是否可免予繳納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辦理,亦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ㄧ步解釋,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貧民或低收入戶條件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辦,符合規定者可依該證明文件之有限期限准其住宅免徵房屋稅,又該局特別強調,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