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未登記核准前之進項稅額可在辦妥登記後核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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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可俟辦妥營業登記後,准予核實退還。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故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另依財政部80年02月12日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函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由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核實退還其進項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如有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可依前揭規定於辦妥營業登記後申請核實退還,以維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 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