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課菸酒稅之菸酒品或已課貨物稅之貨物申請報廢報備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已課菸酒稅之菸酒品或已課貨物稅之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於申請報廢報備時,應於申請書敘明所報廢之商品係屬已課菸酒稅或貨物稅,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該局審查三科申請。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復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規定,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該局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商品存貨報廢報備案件,如其變質損壞不堪銷售商品係為已課菸酒稅之菸酒品或已課貨物稅之貨物,需分別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該局審查三科申請,由轄區分局、稽徵所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再據以申退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貨物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黃股長;電話:02-27928671分機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