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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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自82年5月17日訂定發布以來,迄未修正。茲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修正及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及因應稽徵實務之需要,經擬具「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於97年2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05750號令發布實施。
此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88年1月25日修正公布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已刪除附徵教育捐之規定,目前各稅並無依法附徵教育捐;又依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菸品於菸酒稅徵收時應代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爰將稅捐稽徵法所指稅捐,由現行「包括各稅依法附徵之教育捐」修正為「包括各稅依法附徵或代徵之捐」。(修正條文第2條)
二、96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增列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與土地增值稅之徵收相同,亦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爰配合增訂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受償之規定,以該土地及建築物所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
三、配合稽徵作業需要,增訂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應俟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修正條文第8條)
四、參照訴願法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增列復查申請書應載明「復查申請事項」,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11條)
五、配合行政罰法之施行及稽徵實務作業,刪除稅捐稽徵機關為罰鍰處分時,如經核定補繳稅捐,應連同稅額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其罰鍰及稅額之限繳日期並應一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政府資訊公開賦稅法規服務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