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已稅車牌移掛在報停或註銷車輛,被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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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駕駛人將已經繳納牌照稅之車牌,移掛在報停或註銷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分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故納稅人將已經繳納牌照稅之車牌,移掛在報停或註銷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分局特別呼籲駕駛朋友,千萬勿貪圖一時方便,隨意移掛車牌,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