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所生之稅款受託人未繳納得就其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地價稅或房屋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託人對於應納之稅捐,如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仍未繳納時,稅捐機關得就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當信託財產所生之稅捐逾期未繳且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該「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自應包括受託人自有財產在內。該處特別呼籲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應善盡納稅義務,以避免因信託財產欠稅,使自己的財產遭受強制執行。 撰稿單位:法務課二股 王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