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心障礙免稅之車輛如免稅條件消失應補徵稅捐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已核准免稅者之適用免稅條件消失,例如: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不同地址、車籍遷出外縣市等,應即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並自免稅條件消失翌日起補徵稅捐。該處呼籲:凡免稅車輛如有改變用途、轉讓、戶籍遷移、同一戶籍重複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載有後續鑑定日期,無續辦換證者,或身心障礙之事實已不存在,不符合免稅情形時,請主動通知稅捐處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撰稿單位:電子作業課一股 林秀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