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因颱風、豪雨侵襲致房屋、土地、車輛遭受損失者可依規定程序向本處申請減免。 一、房屋稅: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房屋稅,毀損達5成以上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及因坍塌至不堪居住者,可免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得自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減免。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其申請期限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三、使用牌照稅:屬台南縣車籍的汽車或151CC以上機車之車主,如因車輛受災害損失,暫無法行駛,或不堪使用者,請車主檢具相關之證明文件,並依規定向監理站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後,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即主動溯自災害日起退還報停期間或報廢後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