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房屋均應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有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移轉承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該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俟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之情事,因此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受罰。 撰稿單位:佳里分處二股 蘇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