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時,納稅義務人如何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在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來申請課徵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有低於標準價格者,也可依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換句話說,可以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撰稿單位:佳里分處二股 蘇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