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不是「稅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每當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期間,就有民眾誤認該費用是項「稅捐」,而跑到地方稅務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或於收到「汽車燃料使用費單」時誤認為使用牌照稅單,而向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繳納了。其實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汽車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機關是不同的,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因此,若您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