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贈與移轉之土地,如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需再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土地,而該土地前已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由於認為同是一家人且未改變自住現狀,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未在規定期限內重新申請,於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需多繳4倍稅金。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所有權移轉後,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依土地稅法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重新提出申請。今年申請截止日因適逢中秋節連續假期,順延至9月26日,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