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名下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是否可以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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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土地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因此,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不是同一人,是不能夠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