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依法公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稅目之繳款書,經依法公示送達者,即發生送達效力,事後納稅義務人不能以公示送達期間人在國外,而不承認其效力。 稅捐機關所發之各種稽徵文書,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無著落時,得為公示送達,即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其效力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二十日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地方稅多屬定期開徵之稅目,且各稅開徵時,均會透過各項傳媒宣導繳納期限,民眾如有應納稅捐尚未繳納者,可利用電話向所轄本處及分處查詢,亦或申請補發繳款書,以維護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