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可否查調債務人之稅籍證明資料?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08/02/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範圍,依財政部86/6/27台財稅861902498號函規定,以提供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及營業額等三項資料為限,故不應包含債務人之稅籍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