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100年7月28日公告99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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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1條增訂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一定情形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送達。
依99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補稅作業時程,100年7月28日將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進行第1批退稅案件公告,公告範圍包括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退稅或於100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試算服務確認之退稅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上述案件將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該局說明,公告內容(如附件)將登載於行政院公報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凡納入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生效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陳怡云,電話:04-23051111轉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