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僅能以「出售」方式移轉;而「贈與」移轉非「出售」,所以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二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國稅局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