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及律師等所開立之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與購物時取得之普通收據性質有所不同,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上述等職業係屬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並不是營業稅課徵標的,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而是屬於所得稅的一般收入,其於收取業務收入時所開立之銀錢收據,並不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所以仍需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