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車牌遺失後,應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否則小心後患無窮!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曾有民眾車輛已遺失多年,卻仍收到使用牌照稅單及違章罰鍰。該處表示:有關車輛遺失,車主應依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日期前一日。大部分失竊車輛因延遲報案致無法正確追溯失竊日期,故牌照稅依規定計徵至報案前一日。例如有一民眾之車輛早於92年間失竊,卻因車主不以為意而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且年年接獲稅單均不理會,直到95年10月1日才向警察機關報案,因警察機關無法證明確切之失竊日期故無法追溯證明,使用牌照稅仍應計徵至95年9月30日為止,如此車主將白白多繳納3、4年之使用牌照稅,實得不償失。若該車係停放路邊,如經查獲還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1至2倍之罰鍰。因此該處特別提醒車主,花點時間至警察機關報案,並至監理機關辦理遺失手續才能保障自己,免除後顧之憂。 撰稿單位:新化分處四股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