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可否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曾有民眾以財務調度困難,電話詢問有無分期繳納地價稅的辦法?該處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除前述原因以外,如因失業、經營虧損等財務調度困難因素,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尚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唯於行政執行處欠稅執行時,可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布之「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但仍應加徵百分之十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