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應予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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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經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相當財產擔保,並辦妥抵押權設定或公證手續者,始可解除出境限制;若受限制出境人提供經銀行保付之支票以繳納欠稅,因保付銀行對上項支票負絕對付款責任,無虞到期不獲清償,應准予解除其出境限制。 至若提供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其於到期後,是否可獲付款,尚不能確定,自不能認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之相當財產擔保,是以申請以遠期支票提供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核與規定不符,未能准予解除其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