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經稽徵機關受理,即可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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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只要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應暫緩移送執行。不僅如此,財政部更規定,對於已先依法提起訴願,卻因尚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已經移送執行者,為了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對納稅義務人財產造成有不能恢復之損害,故只要納稅義務人要求繳納半數,經稽徵機關受理,即可撤回執行,以確保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