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現課稅資料錯誤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款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