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機構所有之房屋,出租供別人使用,雖租金收益全部用於辦理慈善事業,但已不符合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但如將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即不符合免稅規定。 慈善救濟事業所有之房屋而且供事業本身使用,可符合減免房屋稅的規定;但許多人誤認為,只要是社會慈善機構所有的房屋都可以免徵房屋稅,因而將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再將出租收益全部直接用於辦理救濟事業,結果遭稅捐處補徵房屋稅,殊不知未直接使用之房屋,已不符合免稅規定;因此,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機構所有房屋免徵房屋稅的條件,必須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