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其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08/02/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社區大學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其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比照上開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