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無人居住,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縱使空置無人居住,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上所載之用途記載,如為住宅,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則按非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的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其改課的基準日為每月15日,如您是在15日以前提出申請者,當月即適用變更後稅率課徵房屋稅,16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