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者,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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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而發生漏稅者,依規定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房屋稅之核課,係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為適用稅率之依據,因此,納稅義務人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經稅捐處派員現場勘查後,再按實際使用情形改課。 原非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於原設籍營業商號、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已遷出或註銷時,如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