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及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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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縣訊)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原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撰稿單位:佳里分局一股 林淑娟 聯絡電話:06-7224178